各学院(系)、所、重点实验室及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了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需要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并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实施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财政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对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项工作,认真学习本《办法》,按照《办法》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信息,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与开放共享情况记录工作,保证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全面推进。
附件:《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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