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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办法 校科发【2001】6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1-04  浏览次数:

   一、为加强对我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的管理,切实有效地发挥访问学者制度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来我校工作的访问学者须遵守《高等学校国家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遵守学校和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访问学者基金由接受访问的实验室代管,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发生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及相关费用,经所在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从访问学者基金中支出,其中生活补助费定额发放外,其它开支在限额内实报实支。

  四、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校内人员1000/月,校外人员2000/月,境外人员5000/月,由实验室造表,实验室主任签字报销。

  五、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应该在接受访问的实验室认真执行访问学者基金批准方案,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方案,更不得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否则实验室有权终止访问合同,访问基金归实验室所有。

  六、访问学者在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访问学者所在重点实验室,对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等必须进行有效标注,访问学者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七、访问学者进(离)校,须由接受访问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陪同到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做访问学者的各类科研人员。未尽事宜由科研处商有关单位解决。

  九、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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