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13115”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精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是指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为基础,经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选择支持100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政府资助资金从省政府设立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主要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能源化工、节能与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上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及技术领域,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升级换代具有重大影响,辐射带动作用强;
(二)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基本成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三)产品必须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银行贷款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落实,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完成时年销售收入应超过1亿元。
第六条 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及产业基础好,持续创新能力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资产负债率必须在60%以下;
(四)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具有较好的科技素养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信誉好,工作业绩良好;
(五)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企业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创新、引进和消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能力;
(七)企业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不低于5%;
(八)申请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须为控股方(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发展专项头衔支持在重点科技产业园区实施的项目,优先支持100个产学研相结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化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程序
第八条 设立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省长任组长,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委、省工交办、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公司、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成员单位。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及政府资金额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及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受理、初选和实施管理:
(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二)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制订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申请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由推荐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推荐部门为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同一法人企业、同一大人的不同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由省科技厅进行分类汇总和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理想评估论证,包括技术专家评审、财务预算评估、综合专家实地考察等程序。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下达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年度计划,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合同书》;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经费是统计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用于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其中以银行贷款贴息为主。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发市场,按时报送《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资金、产品开发等有关资料的保存和积累。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书》,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项目验收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项目财务验收,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通过后颁发《陕西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或称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权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胡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报告,省科技厅调查核实后,上报领导小组作出变更或终止实施的决定。对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者,省科技厅调查核实后,上报领导小组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省财政厅停止拨款并追缴已拨付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