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制度建设
澳大利亚政府在大力支持科研工作的同时,对科研诚信问题也非常重视。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管理活动从立项申请开始,到评审、评估等过程都要求保持较高的透明度,以防止暗箱操作可能导致的科研欺诈及其它学术腐败。有关管理活动的大量信息都在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在2001-2003年期间新南威尔士大学发生了“霍尔事件”后,人们对科研诚信和研究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问题更为关注,希望建立起一个预防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目前澳大利亚正在着手制定《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规范》。此外,一些大学也制定了科研行为规范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1. 资助机构层面的科研诚信制度
2006年2月,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和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AVCC)联名发布了《澳大利亚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规范》(Australian Code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草案第二稿征询意见。该规范是一个适用于各学科的通用规范,其目的是为了指导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如何实现和保证负责任的科研行为。该规范明确了科研机构在制定和实施科研诚信政策和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方面应负的责任,对研究数据和记录的管理、研究人员的培养监督、发表研究报告、署名、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以及合作研究等方面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并对研究机构如何查处科研不端行为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该规范虽然不是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章,但是由于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和医学研究理事会的影响力,该规范事实上已经对全国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行为构成了约束。根据规定,凡是获得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和医学研究理事会资助的研究机构都必须遵守这一规范。
为了保证负责任科研工作的开展,规范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分别提出了要求。对科研机构的责任要求包括:要根据该规范制定和实施针对科研工件的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包括实验记录的保护、数据保存、论文的发表和署名、知识产权的管理、隐私和秘密以及各种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定研究工作的管理条例,明确参加研究工作各方的作用、责任和义务;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对学生和研究实习生的指导;在研究合同中订立有关条款;制定接收和查处科研不端行为指控的程序。对科研人员的责任要求为:了解科研机构和国家对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遵守科研机构的政策和科研合同;尊重科研的参加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善待实验动物;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等。
该规范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违背澳大利亚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共列举了17种,涵盖的范围大大超出了拼凑、伪造和剽窃,将滥用权利,未能申明、避免和处理好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记录保存和编写经费申请或报告方面的差错和疏忽等行为也包括在其中,这将使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在更多的方面承担科研不端行为的罪责。该规范将科研不端行为扩大到了一些新的方面,这一作法具有新意,但也是最具争议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部分。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规范中要求研究机构必须依据该规范的精神制订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这些办法应包括在研究机构内部公布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制定处理的标准步骤并使之广为人知,以及确保将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与本单位处理其他不端行为的规定联系起来。规范还提出在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中要发挥两个关键人物的作用,一个是研究机构的“科研诚信顾问”(Adviser on Research Integrity),另一个是“特定专员”(Designated person)。科研诚信顾问是在科研诚信方面提供咨询和指导的一位高级职员。特定专员是研究机构管理层的一位具有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级人士,负责接收指控书和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并负责向本机构最高行政负责人汇报。在大学中这一职位通常由负责科研的副校长担任。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规范要求对于被证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要切实加以惩处,研究机构对此负有责任。研究机构必须确保在雇佣协议和合同中提出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条款。在本机构的调查组或独立调查组得出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果后,研究机构必须采取一些恰当的惩处措施,例如采取降级或其他财务方面的制裁、解聘、拒绝申请研究经费、设定监管期、向一些专业注册机构通报等等。
2. 大学的科研诚信制度
澳大利亚的大学也都十分重视科研诚信问题,分别制定和修订了本校的科研行为规范。如悉尼大学学术委员会于2003年11月通过了“负责任的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和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处理指南”,新南威尔士大学学术委员会于2004年3月通过了“负责任的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墨尔本大学在校规的第17条17.1.R8款规定了“科研行为规范”,卧龙岗大学2005年10月修订发布了新的“科研活动规范”。
这些大学的科研规范都积极倡导树立科研人员的责任、诚信和道德,并对校、系、研究室的领导以及研究人员、导师、学生在研究活动中应负的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各学校都对科研数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和署名、潜在的利益冲突等可能引发科研诚信质疑的关键环节做出了明确要求,新南威尔士大学的“行为规范”中还涉及到科研保密条款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规定。各学校都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了定义,并列举了一些具体内容。关于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各学校也都制定了规范的程序。对于接到的举报要谨慎处理,以保护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以及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生、期刊和资助单位的利益。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初步调查的阶段,有关调查活动应以适当的速度秘密进行。在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各学校都规定应予惩处,惩处措施包括依据校规和工作合同在人事方面的处理,由学校向提供科研经费的单位和有关科研刊物的出版单位、新闻媒体通报调查结果。
对于被举报的科研人员已经辞职的情况,各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做法不尽相同。如悉尼大学规定,在一位员工被举报有科研不端行为后,如果该员工辞职的话,则调查工作应立即终止。悉尼大学无权对其前员工采取任何行动,而且没有必要对由于辞职而放弃了的一项科研不端行为开展调查。只有在证实它已对他人造成了或将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校长或其指派的人员才可以组织调查组对该项研究工作的状况展开调查并提出对受害个人、单位和公众的补救措施。而新南威尔士大学则规定,即使被举报的员工已经从学校辞职,负责科研的副校长仍然要负责对已接到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事实真相进行初步调查。不论参加科研工作的人是否仍在该研究单位工作,对其科研结果中的错误必须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