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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 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6-21  浏览次数:

教办厅函[2016]39

 

教育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

  近期,我部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个别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举办活动和进行网络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变更事项不能按规定登记备案、对分支机构监管不力、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打着“教育部”的旗号开展活动,混淆视听,损坏教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举办与本社会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必须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或“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允许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名称。

  四、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五、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全程监督合作项目,切实履行职责。

  请各社会组织对照上述内容及相关事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即刻整改。对违反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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