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以应用为导向的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培养和造就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性陕西建设。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并为本省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本省的组织在省外取得拥有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并为独立或第一完成单位的,可以按照省科技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一般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成果实施后为本省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卓越成就,为本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三)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九条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分为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基础研究类五个类别,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和奖励。
(一)技术发明类项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其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1)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一般应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比较,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3)发明技术成熟可靠,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二)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或者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并有所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或者以上水平。
(三)技术推广类项目: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在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应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显著作用。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科技决策咨询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其整体技术已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基础研究类项目: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要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1)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其发现和科学理论已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阐明,相应的论文或专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等正面引用或者应用。(2)具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项目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按照项目类别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二)技术开发类、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人员、资金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 技术发明类项目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类项目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
(三)技术推广类项目
一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中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中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 在区域和行业中可推广面中占一定比例,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使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社会公益类项目
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五)基础研究类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对于主持或参与制定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获得专利权、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授予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六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与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 在向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了本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 在促进本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省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由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等部门的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年度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会议各专业评审组的组长(副组长)组成。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兼任。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评审工作,作出拟奖人选(组织)的决议;
(三)审定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会的评审结果(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建议),作出拟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承办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信息公告、异议处理等相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分别负责各自专业(学科)领域范围内推荐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二十一条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正副组长)组成,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主任委员批准。
评审委员实行年度聘任制,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年。评审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奖励办法第十条(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省奖励办法第十条(五)所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是指在陕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驻陕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集团、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等。经本单位申请,省科学技术厅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可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指标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3人以上(含3人,其中1人应是在陕院士)可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每人每年度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工作中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异议。以上专家个人推荐的项目类别限于技术发明类和基础研究类。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要对推荐项目(候选人)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并填写具体推荐意见,承担推荐责任。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归口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并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使用省科技奖励业务系统,按规定填写提交推荐材料(电子版及书面版)。推荐材料(推荐书及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书面推荐材料应当与电子推荐材料一致。
第二十七条 推荐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推荐获奖的,在总项目推荐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内容。
第二十八条 已用于支撑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奖励项目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不得再次用于支撑其他推荐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省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推荐。
第三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选。
第三十一条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第三十二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时,设奖的推荐单位应当推荐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未设奖的推荐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推荐。
第三十三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以及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已连续两年经推荐评定未授奖的项目(人选),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经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后拟提交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建议项目,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出退出评奖工作的,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的,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四十条 推荐项目(人选)如被发现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五章 评审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主要实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审定两级评审方式。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推荐项目根据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的规定选择确定专业评审组别。
第四十三条 根据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工作安排,可以在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前增加一次网络评审(以下简称网评)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网评主要是评选确定参加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的项目。
网评分专业评审组进行,各组评审专家依据网评标准通过省科技奖励业务系统独立对本组候选项目评分。网评只评分数,不评等级。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各组网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各组依据候选项目评审得分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选取的原则确定网评通过项目。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项目(人选)或通过网络评审的项目,提交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本省科技奖励工作政策导向、参加年度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的项目数量和专业分布,以及年度授奖项目数量和等次等情况,提出年度会议评审各专业评审组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将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下达各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和推荐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下达的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指标范围内进行评审。评审拟奖项目数量和等次一般不允许超出,可以空缺。
第四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八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专业评审组评审数据进行汇总、核查。并按照评审专家建议等级(名次)优先,等级相同时依评分由高到低顺序选取的原则,提出各专业(奖种)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报请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有关评审结果,征询异议,并负责异议处理。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委员对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十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提出专业评审拟奖项目和等级的建议,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秘书长、主任委员审核后,报请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一条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通过会议评审审定,做出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拟奖人选、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拟奖人选、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拟奖人选(组织)、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和等级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如下:
(一)可以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奖网络评审,评选确定参加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的项目。
(二)组织召开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会议,以会议方式对省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分组进行专业评审,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专业评审结果。
(三)组织召开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对专业评审拟奖建议进行审定,做出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决议;对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候选人(组织)进行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做出拟奖决议。
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拟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省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拟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聘为当年的评审委员。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材料的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异议由省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推荐人)接到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进行必要的协调,征询异议人对调查核实结果的意见,并将调查、核实、协调的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
必要时,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异议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审定。
第五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30 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须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项目,可以提交后续评审。
第六十一条 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决定。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做出的拟奖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补助经费。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8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补助经费。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已经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不再授予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6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5%。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4个。
第八章 监督及处理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七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调查核实。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该项目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或者终身被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六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七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