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省高层次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创新人才梯队,做好“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成各类资源,对接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联合培养和资助”的原则,每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认定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以下简称“科技新星”),通过对其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项目资助等方式,培育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使其尽快进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组成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认定与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科技新星的遴选、培育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科技新星的推荐、初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新星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产品或工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均可申报。
第五条 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具备良好的科研作风和科研道德;
(二)所从事研究开发领域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并对提高我省科技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被所在单位列为科技创新方面的重点培养对象;
(四)申报当年的
(五)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过“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过省部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前二名);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市、厅(局)级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著名检索系统(如 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被CSCD及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的科技项目研究成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6.在技术转移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及评选
第六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各国家级高新(示范)区管委会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科技新星候选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科技新星候选人。科技新星候选人应如实填写《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各国家级高新(示范)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
(2)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不齐全;
(3) 已入选国家、省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第九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新星候选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分组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科技新星建议名单,并通过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确认符合入选条件者,授予“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新星培育周期为三年。培育期内,省科技计划原则上资助一次由科技新星主持的科技项目,科技新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对所在单位申报项目数的限制。
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在培育期内,同时享受“三秦人才津贴”;已经享受“三秦人才津贴”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科技新星获得省级科技计划资助后,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科技新星所在单位,对科技新星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等优先予以推荐;优先安排并资助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新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评估其发展和科研工作情况;新星所在单位应当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科技新星年度工作总结。科技新星培育3年期满,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初评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科技新星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资格并中止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科技新星因患病、调离本省、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提出报告,经核准后办理有关项目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对在培育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新星,领导小组授予“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评审。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陕西省优秀青年科技新星称号”且研究方向属于陕西省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经个人申请、专家推荐、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可给予后续跟踪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