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服务国家战略能力,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和强农兴农的办学要求,重点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有组织的科研。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地是指我校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文社科类科研基地,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科研基地,指国家科技部、发改委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台站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
(二)省部级科研基地,指国家教育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等有关部委和陕西省依托我校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台站、哲学社科研究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
(三)校级科研基地,指学校依托学院(所)建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统筹学校各类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学校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制定和修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二)聘任科研基地负责人,组建科研基地学术(或技术)委员会;
(三)组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基地的申报、验收与评估;
(四)负责校级科研基地的设立、评估与撤销;
(五)对已作为学校二级单位进行管理的科研基地开展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学院(所)负责挂靠本单位科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挂靠本单位科研基地的整体规划和科研基地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对科研基地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研究方向和人才队伍等进行优化调整;
(二)负责落实挂靠本单位科研基地建设所需的保障条件,并对其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进行日常管理,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科研院,负责挂靠本单位科研基地的申报、验收与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基地的安全运行,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和预期目标;
(二)积极承担本领域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开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及国际科技合作;
(三)按时上报重大事项、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并接受验收、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审核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科研基地设立基本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基地
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设条件。
(二)校级科研基地
1.研究所
(1)依托学院(所)组建;
(2)具有3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3)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和支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支撑保障条件;
(5)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研究所每年争取各类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
2.研究中心
(1)以促进学科交叉或区域产业发展为目标设立。在学院(所)内组建的研究中心依托学院(所)管理,跨学院组建的研究中心应明确一个学院(所)为牵头依托单位;
(2)具有3个或以上的交叉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多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
(3)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的能力,以及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条件;
(4)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支撑保障条件;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建立研究中心须签订联合共建协议,地方或企业应有相应的设施条件保障和稳定的经费投入;
(5)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每年争取各类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
3.研究院
(1)以服务国家及区域重大战略需求为目标,在学校战略层面跨学科门类、跨学院设立,可依托学院(所)或职能处室牵头管理;
(2)具有5个或以上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多学科中青年业务骨干;
(3)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以及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
(4)有国家级或若干省部级科研基地为支撑,有必需的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建立研究院须签订联合共建协议,地方或企业应有相应的设施条件保障和稳定的经费投入;
(5)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研基地每年争取各类科技经费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
第九条 科研基地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家级科研基地申报程序
学校牵头申报的,由科研院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基地编写申报书,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参与申报的,由各学院(所)提出申请,科研院组织专家论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参与申报。
(二)省部级科研基地申报程序
学校牵头申报的,由各学院(所)根据有关要求编写申报书、组织专家论证,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后,科研院报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参与申报的,由各学院(所)组织专家论证,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科研院备案。
(三)校级科研基地申报、审批程序
由各学院(所)组织专家论证,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向科研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准设立。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科研基地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应注重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科研基地应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科研基地应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负责人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原则上由挂靠或依托学院(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副职负责人需具有专业技术副高级及以上职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一人员担任校级及以上科研基地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负责人聘用及变更程序
(一)国家级科研基地
已作为学校二级单位进行管理的科研基地负责人建议人选由科研院研究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挂靠学院(所)的科研基地负责人建议人选须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科研院,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省部级科研基地
科研基地负责人建议人选须经挂靠学院(所)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科研院,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校级科研基地
科研基地负责人建议人选须经挂靠学院(所)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科研院,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基地印章管理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基地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科发〔2015〕13号)执行。校级科研基地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有特殊要求,需经依托学院(所)向科研院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基地名称按照相关部门管理办法执行。校级科研基地名称统一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XX研究所(中心、研究院)”,英文名称为“XX Institute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基地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验收、评估,主管部门连续五年未开展过评估的,由科研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估。校级科研基地由科研院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支持举措
(一)国家级科研基地
学校每年给予国家级科研基地运行经费支持;优先支持创建一流创新团队;优先支持引进人才,并适当增加启动经费。
(二)省部级科研基地
省部级科研基地评估“优秀”的,下一个评估周期学校给予一次性运行经费支持;支持创建学院高水平创新团队;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研基地。
(三)校级科研基地
校级科研基地评估“优秀”的,下一个评估周期学校给予一次性运行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研基地。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撤销。
第二十条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基地,由学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退出。
第二十一条 校级科研基地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基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经挂靠学院(所)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向科研院提出退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退出。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科研院及挂靠学院(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科研基地,学校有权予以调整或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自主设立的科研基地,应及时报科研院备案,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校科发〔2010〕2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研院。